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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七条 研究成果共享
  遵照本谅解备忘录第8、9条款,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享有本谅解备忘录所涉及的合作领域的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及获得的利益。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应符合双方国家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以及两国签订的国际协定;
  二、事前未经双方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文献、文章中使用双方的名称、符号及徽章;
  三、由双方共同实施的技术或双方合作研究获得的开发的知识产权应依照双方商定的条款共同拥有;
  四、除本条款所提及的内容外,任何一方可以拥有本方单独或分别开发的与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及其它产品和服务开发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保密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及参照备忘录所制定的其它协议的实施阶段,任何一方应确保对互相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及资料进行保密。
  二、双方同意,即使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此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终止
  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公共卫生的考虑,任何一方保留临时终止全部或部分备忘录的实施的权利。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在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后生效。
  第十一条 修改、修正或修订
  任何一方可提出对本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正或修订。任何经双方认可的修改、修正或修订内容都应经过书面形式完成并构成本备忘录的一部分。任何修改、修正或修订将在双方确定的日期生效。任何修改、修正或修订不影响在此前该备忘录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歧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实施及执行产生分歧,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和谈判解决,无需通过第三方或国际法庭裁决。
  第十三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终止前经双方同意并已开始实施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谅解备忘录上签字,以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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