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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佛拉芒区)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1.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将人员的简历和抵、离日期通知对方。
  2.由派出方负担的费用:
  --往返国际旅费。
  3.由接待方负担的费用:
  --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演出费。
  在佛拉芒区:
  --住宿和早餐;
  --每天2000比郎,包括国内交通费;
  --比利时法律所规定的健康和公共责任保险。
  在中国:
  --餐费;
  --住宿费;
  --日程内的国内交通费;
  --紧急医疗费。
  四、电影
  派出方负担:
  --电影保险费;
  --代表团旅费。
  接待方负担:
  --组织费;
  --代表团住宿费。
  五、互换展览
  1.派出方负担:
  (1)展览的设计、制作、展品的包装和集中;
  (2)展品运至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及从最后一个展出地运回或运往第三国的费用;
  (3)“全风险”保险;
  (4)提供录制图录的材料(说明、图片、幻灯等);
  (5)提供监督布展和撤展、展品装箱和开箱的两名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
  (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展厅;
  (2)提供协助布展、撤展,展品的装、卸,装箱与开箱的必要人员;
  (3)印制图录、海报和请柬;
  (4)负责广告和开幕式;
  (5)接待方同意向派出方免费提供25套有关的出版物(目录、海报、请柬和新闻公报等);
  (6)如展品受损,接待方应于24小时之内将展品受损情况及时通报派出方,未取得派出方同意,不得修复展品;
  (7)第8.3.3条关于人员派出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展览,包括停留不超过15天,限2人随展。
  3.如需要,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一名翻译。
  4.其它与展览交流有关的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单独商定。
  六、其它文化形式
  其它文化交流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下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荷兰语和英语写成,每种文字一式两份。
  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发生对文本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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