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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
(1999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的往来,适应两国间经济贸易及客货运输增长的需要,就共同建设、使用和管理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以下简称“界河公路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界河公路桥系指双方共同建设的跨越两国界河(南溪河)下游主河道上的公路桥主桥和桥头引道。
  二、双方主管机关: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越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三、双方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界河公路桥的执行机构:
  中方为云南省交通厅;
  越方为老街省交通运输厅。
  上述执行机构将协调、落实本协定。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列原则基础上进行合作:
  (一)界河公路桥的修建,不应改变南溪河下游的水流流向和两国边界走向,不应影响两岸已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安全,而应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保障其他方面的安全;
  (二)界河公路桥由双方建设,建成后归双方共同使用。双方以该桥中间墩的中央为桥的分界,拥有各自产权,并各自对其产权部分进行管理;
  (三)界河公路桥中间墩以中越两岸桥轴线处已建永久性挡墙墙顶外缘间距即双方统一数据119.23米的二分之一点为中间墩中心点位置。此位置是大桥建成后双方管理的桥界,不得为任何一方援引作为今后各自边界划分主张的依据。
  第三条
  一、界河公路桥桥位选定在南溪河中越铁路桥下游约150米处,符合双方城市发展规划要求。
  二、界河公路桥桥面与铁路桥桥面同高,界河公路桥行车道宽8米,两侧各设3米宽人行道,桥梁全宽15米。
  第四条
  一、界河公路桥的主桥由两国合作修建,中间墩至桥头及各方引道和服务设施由双方各自负责建设,引道和服务设施应与主桥同步建成。
  二、为保障界河公路桥的美观和技术要求,在施工前双方应交换意见,统一全部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
  三、中间墩的设计和监理由中方承担,施工由越方承担,设计方案由双方共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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