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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二○○○至二○○二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地播放。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新闻交流,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八、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体育和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条
  中方根据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条件向约方派遣体育教练和专家。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体育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第四十二条
  双方在有关体育方面的亚洲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三条
  双方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交流青年工作情况和经验。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派团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亚洲会议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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