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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三)文物出境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各类文物保护和保存机构的组成和设置;
  (五)地下文物埋藏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六)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七)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动态。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五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共同研究并促进欧洲伽利略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运用。
  第六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对文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唤醒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进一步认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与涉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机构减少或者暂停往来。
  三、双方应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双方应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解决本协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自第二个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期满前六个月,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2006年1月2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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