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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马绍尔工作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马绍尔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外交部长
菲利普·穆勒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4名医生组成的医疗组(妇产科、放射科、儿科、麻醉科各一名)并配备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赴马绍尔医院工作。自他们抵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
  二、上述医疗人员的国内工资、往返马绍尔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马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生活用车购置费和维修费、少量医疗器械及药品费等费用共计150万元人民币,在1995年4月24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无偿援助项下支付。由中方自本换文后一个月内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马绍尔财政部办理结算。
  三、上述医疗人员在马的住宿费(包括水电费)、办公费、车辆燃料费和医疗费由马方负担。马绍尔政府对上述医疗人员和车辆免征一切捐税。
  四、中国医疗人员在马工作期间,应遵守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享有中国政府和马绍尔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马绍尔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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