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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2006-2010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本执行计划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交流和互访通则及费用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今后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希望在本计划内增加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章: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2010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召开会议,制定两国2011至2015年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2005年11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蒲 通          吉·多肯道夫

   文化部外联局         政府首席顾问

     副局长        文化部国际交流总司长

  附件一:
本执行计划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交流和互访通则及费用实施办法

  1.派遣方应将所派学生、访问团组的材料及进修人员的研究计划,至少在出发前三个月提交对方。
  九月份入学的奖学金生材料最后报送截止日期为四月一日。
  奖学金生的确认应事先获得卢方相关单位同意接受意见。
  在收到派遣方报送的奖学金生及进修人员材料后的两个月内,派遣方应将其决定通知对方。
  接待方应在至少一个月前获知对方奖学金生。六周前获知来访团组抵达的确切时间、日期,并做好接待准备。
  2.来访代表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在访问日程规定的范围内,国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
  在访问日程规定的逗留时间内,接待方为来访代表团组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费用。
  派遣方应为出访团组购买境外医疗及意外险,接待方为来访团组提供紧急医疗协助,但妇科手术、慢性病、修补镶牙及其它整形术除外。
  3.双方互换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向奖学金生提供一笔教育津贴,并免费提供图书馆、实验室和其它科技设备的使用。

  附件二:
卢森堡公共研究中心名录

  Gabriel-Lippmann公共研究中心
  ■ CREBS:环境与生物技术研究部
  ■ CREDI:信息技术研究、考察和发展部
  ■ LAM:材料分析实验室
   (情况详见www.crpgl.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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