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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0至二00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0至二00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一年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二○○○至二○○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交流项目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6人于2002年访加,为期7天左右。
  第二条
  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6人于2001年访华,为期7天左右。
  第三条
  中国艺术团(20人左右)于2000年访加演出,为期7-14天。
  第四条
  加纳艺术团(20人左右)于2001年访华演出,为期7-14天。
  第五条
  中方于2002年在加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10-14天,随展2人。
  第六条
  加方于2000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10-14天,随展2人。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教学和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二、财务规定

  第十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负责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三、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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