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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执法领域的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依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双方依据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家法律,在预防犯罪及对下列犯罪活动的调查方面进行合作:
  (一)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
  (四)洗钱和非法获取犯罪收益;
  (五)伪造证件、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国际恐怖活动;
  (七)走私;
  (八)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放射性物品;
  (九)与出入境有关的犯罪,包括非法移民及跨国贩运人口;
  (十)非法获取、进出口文物;
  (十一)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打击贿赂犯罪;
  (十二)其他双方相互感兴趣的领域。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双方根据本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合作将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有关计划中、实施中及已经实施的犯罪的信息;
  (二)互相协查、认定被警方追捕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及有关案情和证据;
  (三)互相协查、认定并通报与案件有关的失踪人员及证人的信息;
  (四)相互协助安排与案件有关人员自愿接受面谈或询问;
  (五)相互协助调查、鉴别涉案的物品和地点;
  (六)交换涉案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交流调查犯罪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技信息。
  二、为保证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将根据需要在警用技术装备及人员培训方面进行相关合作。
  三、本备忘录将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程序
  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合作的请求将由下列机关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或由部长助理所指派的人直接向加拿大皇家骑警总监或由总监所指派的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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