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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电视部门间的合作,鼓励通过商业和非商业渠道开展电视片(故事片和纪录片)和专业人员的交流,举办教育电视、员工培训和背景材料等专题研讨会,以便加强相互认知和了解。

五、新闻出版与文学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并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作家、编辑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诗歌阅读,以便促进两国文学界的了解,支持诗人和作家参加文学节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对方国家参加各自的国际书展。参加上述展览的费用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在计划有效间内,双方互派作家、诗人、翻译家和出版代表团互访,人数为5人,访问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双方的作家和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六、教育


  为加深相互理解,促进友谊发展,双方同意加强教育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和专家交流
  双方鼓励在教育各领域建立良好和建设性的联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各自预算情况,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进行信息、经验、文献和专家交流:
  ● 两国教育体系(普通和职业)
  ● 师资培训和教师终身培训(普通和职业)
  ● 学校组织
  ● 教育规定(如教师从业规定)
  ● 特殊教育
  ● 权力下放和学校自治
  ● 公民教育
  ● 特殊潜质儿童教育
  ● 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融合(包括合作项目)
  ● 实施禁毒规划(包括合作项目)
  ● 外语教学法
  ● 非正规教育
  ● 社区学校
  ● 联合学习(网络)
  ● 机会均等-缩小差距教育
  ● 文化和遗产
  ● 性别机会均等教育
  ● 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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