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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1970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一九七○年第四季度和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的货物,都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按照两国贸易中已形成的价格,不予变动。对于以前没有供应过的商品价格,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参照签合同时主要世界市场现行价格,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结算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办理。两国银行开立的五号卢布账户继续使用到一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余额超过壹佰万卢布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和苏联对外贸易银行应相互开立一九七一年度专用瑞士法郎账户。该账户的差额超过叁仟壹佰陆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目前,一瑞士法郎的含金量为○·二○三二二五八克纯金,若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动,上述账户上的余额和计息摆动额以及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均应按瑞士法郎含金量发生变动之日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
  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已签订的以卢布为计算单位的合同的未执行部分、以卢布计价的发货账单及其他证件,自上述瑞士法郎账户开立之日起,应按一百卢布等于四八五·八六九四一瑞士法郎的比价,将卢布金额折算成瑞士法郎。
  五号卢布账户,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两国银行应在一九七一年二月底前将该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按一百卢布等于四八五·八六九四一瑞士法郎的比价,折算成瑞士法郎,转入一九七一年度瑞士法郎账户。
  为对一九七一年度专用瑞士法郎账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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