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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度贸易议定书
(1989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把各自出口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美元或双方接受的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进出口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国营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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