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匈牙利国际音乐演出公司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之间的合作。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民间艺术展览,为期至少四周。随展人员人数和逗留时间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相互研究交换一个艺术团的可能性。艺术团不超过十五人,访演时间十天。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间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和匈中友协间合作的发展。

四、通 则

  第二十二条
  派出方应将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到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需将出访人员确切抵离日期、入境口岸以及所乘交通工具至少于抵达前两周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品的俄、英文或本国语言的全部资料(前言、目录和照片)及基本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五、财政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互派大学生、插班生、进修生和教师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入学及学成回国时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的标准和做法提供奖学金。
  接待方免收学费、住宿费(匈方为中方进修生提供由匈文教部支付的租赁的住房)及提供免费医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