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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2000、2001、2002年文化科技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2000、2001、2002年文化科技合作执行计划
(2000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1970年8月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0年至2002年文化科技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4至5人的文化代表团访问一周。
  第二条
  双方有组织地互换文化类图书、杂志,互办书展。
  第三条
  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儿童文化工作者访问10天。
  第四条
  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在苏丹举办中国电影周,并派代表团赴苏,举办电影生产技术研讨会。
  第五条
  苏丹国家民间艺术团参加中国于2000年举办的民间艺术节,并应中方邀请参加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中方为苏丹杂技团培训新演员,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努力建立和加强苏丹共和国专门从事搜集整理文化遗产的民间艺术研究中心与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关系,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图书和出版物。
  第八条
  中方向苏丹国家民间艺术团附属杂技团和木偶剧团提供技术援助,赠送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新闻

  第九条
  双方互换反映本国文化风俗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
  中方为苏丹电台和电视台分别培训2名广播电视工程人员。
  第十一条
  双方为两国新闻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互访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通讯社进行合作。

三、文献、文物、档案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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