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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科学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往。
  第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职业艺术家团体和创作团体之间的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演出公司直接联系,以鼓励艺术家及艺术团体在商业性演出领域内开展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有关单位在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免费交换资料和赠送图书、杂志,以加深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
  第十三条
  双方支持有关部门在电影领域里开展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合作,并相互邀请参加电影艺术节。

二、教 育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相提供为期二十四个月的奖学金名额,用于研究生、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或语言本科生。
  第十五条
  双方应为对方国家的学习语言的自费生提供适当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教育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教育考察。时间和人数另商。
  第十七条
  双方将通报在高等教育领域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并为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合作的内容、形式与条件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将考虑交换斯语和汉语大学教师的可能性。

三、科 学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在各自领域内进行交流与合作。
  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将由中斯科技合作混合委员会确定。

四、广播、电视、新闻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之间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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