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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互办展览的一般规定:
  (1)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筹办展览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等);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七天将展品送交接受方;
  (3)接受方将保证展品在本国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损坏等情况,接受方应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给予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责;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二条
  互派大学生、研究生、科学工作者或语言进修生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最迟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接受方;接受方最迟应在当年7月15日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安排。进修生的专业进修时间为一学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对语言水平不足者,接受方应提供语言补习条件。语言补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期限内。经商接受方同意,专业进修人员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进行专业进修。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运费;
  (2)接待方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金;
  (3)在特殊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二十四条
  互派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与访问内容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市内活动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宣传工作的费用;在发生急病和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金;
  (3)在特殊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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