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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2006-201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条 双方邀请2至3名教育工作者(包括高等技术院校教员)互访,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为期两周。双方就有关技术教育发展状况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中学教育领域,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
  (一)双方在商定的领域交换教学课程,鼓励各自中、小学与对方学校结成姐妹友好学校,并开设对方国语言课。
  (二)双方派1至2名中学教育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对方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领域
  (一)双方鼓励各自相应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下列方面建立并开展直接合作:研究人员、学术人员和学生的交流,研究、出版、教学方法和课程方面的信息交流。
  (二)双方鼓励建立信息交流和高等教育体系协商机制,以便确定各自颁发的职业和学术证书的等同性和/或对应性。
  (三)双方鼓励签署两国间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四)鼓励双方院校开设对方国语言课程,并聘请对方国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塞浦路斯大学、塞浦路斯技术大学和其他有兴趣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和中国工程学院之间在技术领域一尤其是在能源(太阳能电池和风力发电)、环境工程、地震工程、工业电子学、应用工业机器人的现代制造技术、纳米技术、生物医学工程以及双方研究人员感兴趣的其他领域进行合作。
  塞浦路斯技术大学和中国政府相应机构间可每月互派2至3名人员,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

三、出版、新闻、广播和影视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一个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出版物,双方有关机构向对方推荐可供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
  第十六条 双方积极鼓励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十七条 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之间业已达成的合作协定的执行。
  双方还将鼓励互换信息,互派官员和记者代表团进行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主管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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