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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四)制定合作成果产业化的措施;
  (五)参与本协定有关的其它事务。
  第五条 支持和便利
  任何一方将在各自的法律的范围内,为另一方执行本协定的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使其完成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赋予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本协定框架下共同研究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由双方共享,有关具体条款由有关合作各方在单独协议或议定书中确定。
  任何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数据或成果,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并依据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各自的法律,对本协定框架下所涉及的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第七条 财务安排
  本协定框架下合作活动的费用负担和财务安排的规定,将由联合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的第三条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协定的生效和中止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任何一方如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下开展的尚未结束的项目或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修改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同意进行的修改内容,将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本协定的修改部分自双方完成各自为使修改部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是最后一方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争执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而产生的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的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双方政府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邓 楠                        恩古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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