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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互派艺术团组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等;
  2.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费、国内交通费、发生急病时的医疗费和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互派展览的费用按以下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2.接待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展览举办费、宣传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如发生展品破损,接展方应向送展方提供有关破损的全部资料,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展方不得修复破损展品;
  5.接展方应对展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互派奖学金生和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1.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负担留学人员自首都至学习地点及毕业回国时自学习地点至首都的旅费;
  接待方免收留学人员的学杂(包括补习语言培训费)、住宿、医疗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本着友好的愿望,中方免收南斯拉夫来华留学人员的教材费。

第四十条


  互换语言教师和教授的财务规定为:
  1.派遣方负担语言教师和教授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从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接受方为语言教师和教授免费提供带家具的住房或提供住房专用津贴、因公市内交通费、医疗费(镶牙及慢性病除外),并按各自规定支付月工资。

八、结束语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武契切维奇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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