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互办一次中国和南斯拉夫电影日或电影周。
  两国国际电影艺术节组织者将邀请对方国家参加电影艺术节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为互换影片和举办电影活动进行直接合作。

四、科学

第三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之间开展直接合作。

五、体育

第三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机构在体育领域里进行合作,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六、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第一至第五章所列项目由两国的主管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将遵循以下规定:
  1.派遣方应提前2个月将拟派代表团成员名单、访问具体时间及要求等有关情况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提前20天将代表团具体抵达日期、出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4.双方至迟应于每年4月1日前交换留学候选人员的必要材料,7月1日以前通报录取结果;
  5.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期限为一年;
  6.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接受国应为此提供条件。语言补习的时间不计入专业学习期限内。
  进修人员经商接受方同意,可使用俄语或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7.聘请方至迟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教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至迟在每年5月15日前将选派教师(教授)人选的建议及必要的材料交邀请方。邀请方至迟在每年7月1日前将有关结果通知派遣方。

七、财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互派代表团的财务规定为:
  1.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到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