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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2004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政府1990年3月28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1.双方互派-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为期不超过14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一美术或工艺品展览,随展2人,为期不超过14天。
  4.双方互派-3-5人文化艺术界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5.双方互派-2人博物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6.双方互派-2人图书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7.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展,并派1-2人随展,为期不超过7天。
  8.双方互派-3-4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9.双方互派-4人旅游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10.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出版机构之间扩大合作,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2.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开展人员交往、业务合作和节目交换。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人员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举办交流活动。

第三条


  15.双方互向对方国家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用于接受对方政府派遣的留学人员到接受国高等学校学习。每年互换的奖学金名额不超过25人/年(即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
  16.双方派2名教育专家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体系,为期不超过10天。
  17.双方互派2名高校教师赴对方国家讲学。讲学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
  19.双方鼓励本国学生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

第四条


  20.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贩卖对方民族文学和文化财产及珍宝,并尊重对方国家的版权法和专利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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