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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研究人员互访。

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具体交流和合作条件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直接协商。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者和记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青年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之间交流信息,以促进人员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的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体育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继续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妇女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中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葡萄牙争取妇女平等和权益委员会进行交流,以加深相互理解和友谊。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个代表团互访。

通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中除经特殊商定的项目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组和人员互访时必要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往返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突发病的医疗和市内及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和其他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遂项商定。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同意,举行商签新的文化交流计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在适当时机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交流计划的有效期将延至新的计划签订之时。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朝                       蒙特伊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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