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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2004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4年10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4年至2006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莫桑比克,为期7天。
  (二)莫桑比克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莫访演,为期7至10天。
  (四)莫桑比克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五)中方在莫举办工艺品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六)莫方在华举办工艺品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七)双方将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
  (八)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
  三、教育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每年在对方国家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10人。本科生限招2人,从优秀高中毕业生或在校本科生中选拔。奖学金包括提供奖学金生报到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四、财务规定
  (十五)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六)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十七)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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