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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执行计划

  第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双方为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方面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双方鼓励交换图书、期刊和其它出版物并共享计算机网络信息。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第六条 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并提供便利。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教育交流将根据1985年7月23日签订并顺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的原则进行讨论实施。
  第七条 园林、历史古迹及相关事项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公园、城市和园林规划、环境保护以及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开展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第八条 文化资产保护
  根据各自国家的政策法规,双方同意鼓励对对方文化资产的尊重和保护并阻止文物的非法贩运。双方鼓励开展文物展览交流,以增进对两国历史和文化的相互了解。
  第九条 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资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方便。
  第十条 商业信息
  双方共同促进文化领域内各自国家的商业习惯做法、运作及法规要求方面的信息交流,通过鼓励两国有关机构进行人员交流、文字和电子信息的交换、召开会议和开展培训活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计划各条款进行的活动和交流,其财务事宜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谈判确定。
  二、如一方在实施某单一项目中遇有财务困难,有关机构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
  根据本计划所开展的活动,均应根据各自国家的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包括与落实资金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
  本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本计划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执行机构是美国新闻署,或是其接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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