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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永昌                     吉姆·伯恩利
    (签 字)                     (签 字)

  (注):“海员证”英文为“Continuous Discharge Boo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钱永昌部长阁下
亲爱的钱部长: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列条件适用于每一方船舶承运双边班轮的货物:
  一、每一方承认另一方国旗船舶承运其外贸货物中可观份额的利益。双方意图其本国旗船舶各承运两国间海运贸易的可观份额。“可观份额”系指不少于美国和中国双边贸易中海运货物的三分之一。
  二、除在上述第一段中承担的义务外,每一方都意图,在由各方船舶承担的双边贸易的货物运输之中,存在着平等地位。
  三、当每一方出现控制选择双边进出口货物承运人时,如有必要,应根据其法律和规定,提供足够货物,以保证两国船舶承运可观和平等的份额。
  四、双方同意每年应就核对实现上述第一、二段提出的目标及履行上述第三段规定的义务交换情况。双方同意,就年度统计而言,在确定是否遵守规定方面,每一方可使用各自的统计方法(重量吨或美元货值)以审核承运班轮份额的情况。但是双方将努力争取使用单一统计办法来核查班轮份额。
  五、每一方认为,当一方旗船不能按合理运费和运输条件,在其服务的港口之间,承运向其提供的货物时,提供货物一方可自行将此类货物交由本国或第三国旗船承运。
  六、在下述情况下,一方船舶:
  1.承运量明显少于双方之间双边海运贸易货物的可观份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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