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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认识到两国海运关系的重要性;
  欲促进双边贸易中有效而具有竞争性的航运服务和两国间经济关系的发展;
  认识到双方在本协定中权益和机会平等的重要性;
  注意到双方关于使用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政策;
  欲加强双方在海运方面的合作;
  注意到双方代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会谈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系指从事商业海运或商船船员培训的任何商船,或从事水文、海洋、气象、磁场调查的民用考察船。“船舶”不包括军舰或上述船舶以外的执行国家职能的任何船舶。
  二、“一方的船舶”系指分别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并在各自国家登记的船舶。
  三、“船员”系指在一方船上工作的人员,他实际上从事与船舶操作或保养有关的职责或服务,持有该方有关当局颁发的第四条规定的适当身份证件,并已列入该船船员名单之中。

第二条


  一、本协定不适用于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港口之间客货运输,但是,根据第九条规定任何一方的从事商业客货服务船舶的权利应包括有权在另一方一个以上港口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如果这些旅客和货物是随着同一船舶前往或来自另一国家。
  二、双方同意,每一方船舶可以运输空货车、空升降车和空海运油柜及其辅助设备;专门用于载驳船运输的空驳船及设备,但不包括此类驳船的推进设备;国际运输所使用的空器具,包括集装箱;但这类设备应为运输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所拥有或租用,并且是用于装卸其外贸货物而载运的。

第三条


  一、每一方应承认悬挂另一方国旗并持有根据该方法律和规定而颁发的国籍证书的船舶的国籍。
  二、每一方应承认由另一方有关当局根据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颁发的吨位证书,一方应在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允许范围内承认另一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其它船舶文件。
  三、每一方应将其吨位丈量制度的任何变化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每一方应承认另一方有关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效护照。美利坚合众国颁发的证件为“美国商船船员证”,“海员证”(注)或“商船船员临时身份/服务证”。如果一方的身份证件发生任何改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改动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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