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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的总协议

  中方将同过境国政府进行磋商,在互利条件下经其领土运输天然气达成协议。

第六条


  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就共同开发气田和建设天然气管道进行必要的经济技术论证,就天然气管道最佳路线向双方提出建议,并起草所需的政府间协议及合同草案。本协议框架内成立的联合工作组将定期举行会议,如未另有协商,则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第七条


  双方可以指定和授权相关机构、部门或公司来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但这并不免除双方对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在不涉密、不违反双方国内法律条件下,一方将向另一方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关于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发展问题的信息。
  双方将及时交换涉及本协议框架内活动的立法情况,包括贸易、投资、税收、银行业务、保险、金融服务、交通和劳务等。

第九条


  本协议不涉及双方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可通过签署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


  协调和监督本协议执行的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土方:土库曼斯坦石油天然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半年就协议执行情况交换一次信息。
  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负责谈判和起草相应协议的授权单位:
  中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土方-土库曼斯坦石油天然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

第十二条


  如双方就解释和适用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通过谈判和协商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土库曼斯坦代表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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