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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和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代表团互访和相互交换有关卫生专业的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

八、体 育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体育运动联合会中央理事会体育交流和合作年度计划的执行。

九、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需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外语条件通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启程前一个星期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二条
  派出方应在按本计划派出的艺术表演团、组启程前二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三十三条
  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览说明书和展品目录所需的本国文字的材料并附俄文、英文、德文或法文译文。
  在展品另行运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同时运到情况下,至迟应在开幕前十天运至接受国。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以及印刷说明书、展览目录、海报和其他方式宣传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

十、财 务 规 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体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个人和团体逗留期间的伙食费(分别为三十元和十六列瓦)、住宿费、紧急医疗费、按访问计划需要的文化活动费、国内交通费和市内交通工具,并分别按八元和四列瓦发给零用费。
  3.派遣方负担布景、道具、乐器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用,而接待方负担国内运输、演出和宣传费。
  4.在必要时由接待方保证合适的译员。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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