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美术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2.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唱片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两周。
3.在中国举办保加利亚艺术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二)一九八八年
1.在保加利亚举办《中国木版水印画、画册和手工艺术品展览》(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送出),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2.在中国举办保加利亚《儿童图书装帧和插图展览》,展出两周,随展人员二人,每人各三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协会之间的合作,相互交换有关文学、艺术的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
第八条
保加利亚作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中国作家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保加利亚,其人数和时间各为四十五人日。
第九条
一九八七年中国美术家协会四川省分会和保加利亚卢赛画院互派美术家小组访问并作画,为期各三周,人数各为三人。
第十条
保加利亚美协和中国相应组织于一九八八年相互组织四川省美术家和卢赛州美术家一九八七年访问保加利亚和中国时所画作品展览(在被访问国展出),各展出两周,随展人员各二人,每人各二周。
第十一条
双方促进签订中国电影机构和保加利亚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计划。在计划签订之前,在电影事业领域实现如下合作:
1.互购和互映对方国家的故事片和纪录片。
2.互派电影代表团在对方国家影片交易会映期间或在参加对方国家电影节期间选片和购片,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天。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影片摄制组到对方国家拍摄纪录片,人数各为四人,为期各三周。
4.一九八七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庆节,互办对方国家电影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将派出:
(一)一九八七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文化委员会互派其所属单位美术家到对方国家考察并交流经验,人数各为三人,为期各十四天;
2.互派声乐教育家讲学和交流经验,人数各为三人,为期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