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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与地方政策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与地方政策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与地方政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本着一九九四年九月中俄最高领导人会晤中达成的协议精神,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发展两国政府间民族工作部门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民族工作领域包括学术、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两国民族工作部门正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友好往来和交流,每两年对等互派一个正式代表团,考察、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商讨本协议有关事宜。往返旅费由出访方自理,在访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三条


  双方同意,介绍各自的民族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不定期互访,相互邀请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交流学术信息、书刊资料。

第四条


  双方同意,介绍各自所属的单位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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