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代表林务局),以下简称“双方”:
十分重视林业领域国际科学、技术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及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
认为有必要在林业领域进行长期合作;
注意到,森林作为环境形成和稳定因子,在保护和保持人类居住条件方面所起到的全球性作用以及森林对社会和经济繁荣的重大贡献;
认识到,未来的社会和经济进步要求细心关注森林资源,要求强化森林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方法;和
表达了在林业领域、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生产力方面进行更广泛和深入合作的愿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备忘录及其所有活动隶属于1979年1月31日签署并已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在互惠和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将在林业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本备忘录中的“林业”指为人类的利益,经营、保护和利用林地上以及与林地相关自然资源的科学、原则和实践。“森林资源”指树木、土壤、水和其他生物多样性的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包括林地上和与林地相关的商品以及非商品资源。
第二条
1.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旨在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合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领域:
--森林更新包括天然更新和植树造林、遗传和选育;
--天然林保护;
--森林防火,包括灭火、预防、林火规划与管理,病虫害防治;
--森林资源评估和清查;
--森林状况监测;
--森林经营的管理、法律以及社会-经济方面;
--森林保护和持续利用,包括新技术应用;
--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
--森林保护生物学;
--推进森林科学和管理政策的研究;
--交流在国家水平执行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的信息;
--林产工业技术开发;
--林业法规;
--林业教育、科学技术推广、科技管理。
3.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将特别注意共同感兴趣的内容,这将有助于解决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