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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新闻、教育、体育方面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七年访津,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津巴布韦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八年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不超过20人的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津演出,为期7天左右。
  第四条
  不超过20人的津巴布韦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华演出,为期7天左右。
  第五条
  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津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六条
  津方于二○○○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影片。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代表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教学和交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二、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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