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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

  Ⅴ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AQSIQ/CIQ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Ⅲ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Ⅵ 处理结果的确认
  (i)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Ⅲ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以备AQIS审核。
  (ii)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或多个探针)的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AQSIQ/CIQ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iii)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iv)AQSIQ/CIQ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AQIS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v)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AQSIQ/CIQ确认第Ⅵ(iii)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Ⅶ 装入集装箱
  (i)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AQSIQ/CIQ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ii)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Ⅷ 集装箱的封识
  (i)由经授权的AQSIQ/CIQ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ii)封条只能在澳大利亚到达口岸由AQIS官员开启。
  Ⅸ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AQSIQ/CIQ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AQ-SIQ/CIQ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它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Ⅶ款的规定在AQSIQ/CIQ监管下进行。
  6.2.2 运输途中处理
  如果货物进行运输途中冷处理,AQSIQ/CIQ将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Ⅰ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原则上由AQSIQ/CIQ负责确保出口商所用的集装箱类型适当,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Ⅱ 记录仪的类型
  (i)AQSIQ/CIQ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对于其目的是适当的,且符合USDA要求的标准。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AQSIQ/CIQ官员查验。
  (d)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Ⅲ 在AQSIQ/CIQ监管下进行温度记录仪及探针的校正
  (i)校正必须用由AQSIQ批准的经鉴定的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ii)任何读数超出0℃±0.6℃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iii)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AQSIQ/CIQ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iv)运抵时,AQIS将用Ⅲ(i)款提及的方法对果温探针的校正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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