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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巴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八条


  巴基斯坦柑橘输华海运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陆运入境口岸为红其拉甫。

第九条


  输华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包装厂、出口商、储藏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如发现桃实蝇或桔小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巴方暂停巴基斯坦柑橘输华,并要求巴方采取整改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中方关注的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措施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暂停相关包装厂和出口商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巴方通报。

第十条


  输华柑橘开始贸易之前,在巴方协助下,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柑橘产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计划、防治措施和输华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植物卫生条件及管理措施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予以批准。
  中方官员赴巴考察的费用将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或商务部出口促进局承担。

第十一条


  在贸易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巴基斯坦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议定书的有效执行,中方和巴方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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