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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能源部关于小水电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能源部关于小水电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能源部关于小型水电站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能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双方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署的意向议定书和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有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水利用水资源发电领域,特别是在建设小水电站方面加强合作;
  鉴于中国在小水电站建设,尤其是将其技术应用在农村电气化方面拥有很强的技术技能;
  鉴于巴西有兴趣将此技术用于将由巴西电力总公司实施的全国小水电发展计划;
  鉴于保持在小水电领域的技术交流,这一交流已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由巴西电力总公司下属的富尔纳斯电力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属的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在中国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和中国水利部及电力部机械局的支持下组织举办的小水电专题研讨会已经举行;
  鉴于两国间在水电领域需要多方面的交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在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推动相互间小水电开发方面的合作,旨在在巴西推广中国小水电技术并建设小水电站,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各自指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际合作司和隶属于巴西矿产能源部和技术上得到各分公司支持的巴西电力总公司作为负责实施本议定书的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构”)。

第三条


  在执行机构职权范围内,本议定书涉及的合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令,通过签订具体的合同来进行。该合作将包括与建设小水电站有关的活动,如勘察和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和施工设计技术,主要设备和辅助系统,小水电站的土建施工、安装和试运行,以及与其操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执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将通过信息和资料交流,技术和考察小组,培训实习,确认和开发在巴西建设小水电站的机会以及建设一些示范小水电站等方式进行。其它的合作方式可由双方执行机构商定。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项下的执行机构间交流的信息,经提供信息一方书面同意后,可向第三方转让。执行机构将准许其下属机构使用相互间交流的信息。
  二、本议定书中涉及的信息交流将不包括任何专利许可证的让予或转让(即使是正在使用中的专利),也不影响拥有信息的执行机构的任何其它专利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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