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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也应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一)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拟在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上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技术消耗品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以及在飞行过程中向旅客出售或者由旅客使用的有限数量的其它产品)以及仅用于航空运行或者航空器维护的其它物品,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为维护或者检修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该缔约另一方的海关法规另行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或者多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豁免。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宣传品,应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六、在前往另一国家目的地的途中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第十四条 运价


  一、运价可由缔约一方一家指定空运企业或者几家指定空运企业在合理的水平上单独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客户利益、经营成本、航班性质、合理利润、其它空运企业的运价,以及在市场中的其它商业考虑。
  二、缔约一方一家指定空运企业或者几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协议航班适用的运价,应遵从始发国运价批准原则。
  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从其本国领土始发的规定航线上的单程或往返程运输的运价。缔约一方不得采取单方行动,阻止实施在本国境外始发的规定航线上的单程或往返程运输的建议运价,或者阻止继续实施在本国境外始发的规定航线上的单程或往返程运输的有效运价。

第十五条 商业机会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利时,缔约另一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消除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竞争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航空运输销售、货物、服务或交易付款的限制,或者对空运企业汇回剩余货币、以及进口、安装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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