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芬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部长先生:
  为加强芬兰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荣幸地代表芬兰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芬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
  根据对等原则,芬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芬兰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根据国际惯例和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上述各项内容如蒙阁下同意,即请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和复照即成为芬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再次向您致以崇高致意。

芬兰共和国外交部长 塔尔娅·哈洛宁(签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