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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忆及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二十一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二○○四年九月三日在北京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马尼拉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和二○○六年六月五日在马尼拉签署的《关于建立中菲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两国领导人于二○○四年九月在北京和二○○五年四月在马尼拉就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达成的共识和确立的目标,
  考虑到双方发展双边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
  为了通过更紧密的双边经贸合作促进两国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认识到两国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经济互补性,双方同意致力于经济和贸易合作,优先发展下列领域:
  (一)农业,包括农业种植、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农机、人力资源开发、联合研发、可持续发展合作等,以及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SPS)措施的合作;
  (二)渔业,包括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渔业加工和技术交流等;
  (三)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机场、港口、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电讯、水利(包括灌溉工程)、供水、燃气管网、污水处理等;
  (四)住宅建设;
  (五)矿产资源开发;
  (六)能源;
  (七)制造业,包括冶金、机械、运输设备、仪器及部件、电子、成套设备、轻工等;
  (八)纺织厂、服装厂的改造和投资;
  (九)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
  (十)旅游;
  (十一)集装箱检查设备;
  (十二)远程教育通讯网;
  (十三)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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