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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工业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工业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年5月17日)


  在2004年4月14~15日巴黎举行的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第5次会议上,中国信息产业部和法国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国务秘书处信息通信合作协议》第2条有关内容,商定在此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认识到,
  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
  信息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软件技术安全性可信度的提高,将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在著作权法范围内,可以通过用许可证向使用者授权的方式来保护开放源代码软件,授权可包括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分发、研究、改进和发布所进行的改进。开放源代码软件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显示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信息技术与通信领域而言,开放源代码软件是重要的产业机遇。
  双方指出,开放源代码软件在市场上的出现、国内参与者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有利于研发工作的互助共享和不同层次合作者(企业,研究机构,行政部门和个人)对成果的再利用。开放源代码软件丰富了软件供应,推动了开放式标准的传播,其内含源代码的可支配性增强了软件的可信度。
  双方确信,开展国际合作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推广开放源代码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模式具有协作特性,这有利于进行国际合作。
  双方决定根据下述方式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进行合作:
  一、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遵循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模式,将共同推动对它的国际认可。
  (二)双方注意到,开放源代码软件尤其在操作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软件和嵌入式软件领域取得进展。双方认为,上述领域的现有开放源代码软件是双方合作的起点,其中Linux操作系统最为重要。
  (三)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在操作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软件和嵌入式软件领域的研发协作,及上述软件的发展和推广。
  (四)双方注意到,企业和个人是开发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中坚力量。本着能力互补和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双方将采取措施,推动相关参与者在开发开放源代码软件中的联系与合作。
  (五)双方意识到,互操作性是最大程度推广和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所必备的条件,缺乏共同标准将影响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互操作性。双方将共同推动共同标准的制定,以保证开放源代码软件有更好的互操作性。
  二、推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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