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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2004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双方”)
  希望继续发展自一九七二年建交以来所建立的长期稳定、快速发展的双边经贸合作关系;
  希望加强两国间全面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
  注意到双方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欲共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忆及胡锦涛主席和克拉克总理承诺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彼此合作的原则下,制定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强调双方承诺通过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将两国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关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全面的经贸合作寻求两国间全面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经济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主要为:农业、畜牧业、林业、羊毛、服务业(包括教育、旅游、航空服务、劳务和专业服务)、科学技术、环境保护、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投资。双方将促进在确保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措施、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海关、知识产权、便利商务旅行和促进行业往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意共同寻求使新西兰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会。有关行业合作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双方认识到,领导人和负责贸易与经济的部长之间的经常性会晤,有益于建立更加强劲的双边伙伴关系。双方将携手合作促进此种会晤,包括在多边和地区场合。
  第四条 双方将建立一个部长级联合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贸易与经济问题加强对话,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
  部长级联合委员会由中新两国的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共同担任主席。
  第五条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中新经贸联委会的作用,以继续巩固双边经贸关系。双方重申经贸联委会的职责。
  双方将加强现有其他磋商机制在促进两国重要行业合作及便利中新各部门、机构和监管部门进行对话方面的作用,这些机制包括卫生与植物卫生联委会、农业联委会、林业联委会、联合教育工作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领域磋商机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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