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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1962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四)卖方国家商品检验机构或卖方或生产者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五)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单据。
  (六)卖方对各项单据内容同合同条件相符的声明书,卖方国家银行在查明上述单据齐全后,应立即将发货单所开金额贷记卖方帐户,同时借记买方国家银行帐户,并用付款通知书连同卖方提出的各项单据,通知买方国家银行。买方国家银行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各项单据后,应贷记卖方国家银行帐户,并据以向买方收取付款通知书上所列的全部金额。
  买方根据以下条件,有权在收到各项单据后10个营业日内向买方国家银行声明拒绝支付发货单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拒绝支付发货单的全部金额:
  (一)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已失效同时也没有征得买方同意交货的货物;
  (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和(或)收货人发运的货物;
  (三)买方已经付过货款的货物;
  (四)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或合同规定附全各项单据;
  (五)各项单据内容互不一致或与合同内容不符,不能正确判定货物的数量、等级、品质和价款;
  (六)合同规定必须成套发运而没有成套发运的货物;
  (七)合同中规定按件计价而发货单内没有注明或没有附上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明细单;
  (八)货物的发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输条件或买方委托的条件办理;
  (九)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办理。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以拒绝支付发货单的部分金额:
  (一)货物价格超过合同规定或支付金额中混杂有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发运的货物中混有买方没有订购的货物;
  (三)单据计算有错误;
  (四)各项单据部分内容互不相符。
  买方在声明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时,必须向本国国家银行提出足以证明全部或部分拒付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必要文件。经买方国家银行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拒付条件后,将拒付金额借记卖方国家银行帐户,并用拒付通知书连同买方声明拒付的文件,通知卖方国家银行,卖方国家银行接到拒付通知书后,应即将全部或部分拒付金额贷记买方国家银行帐户,同时借记卖方帐户,并将拒付通知书送交卖方。买卖双方的不同意见由双方直接解决。
  如果买方国家银行不同意拒付时,应对买方的拒付声明提出异议并把拒付声明和所附证明文件退还买方;但这种办法并不剥夺买方直接向卖方调整这次结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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