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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1962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二)关于货物品质方面:如买方所收到的货物品质或规格同合同的规定不符,并查明此项不符并非在运输途中所造成,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减价或重换。如减价时,卖方应将货款差额退还买方;如重换,卖方应将重换货物以到岸价格按照本共同条件第四条所规定的运输方法送至买方港口或国境。买方应根据卖方的请求退还重换的货物。自买方国境或港口退货所需的运费、重新包装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都由卖方负担。
  (三)如因不按照本共同条件和合同所规定的包装和标记,而引起品质或数量的变化,所发生的直接损失和损坏,都应由卖方负担。
  除上列条件外,卖方在交货后,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或品质的变化,概不负担。
  (四)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买方对于货物数量的异议,应在卖方交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卖方交货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附有保证期限的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限终了后30天内以书面提出。此项异议书内必须说明有关货物的数量、品质不合于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买方的具体要求,连同证明文件用航空挂号信按合同内所开的地址寄交卖方。异议书提出的日期按航空邮件邮戳上寄发的日期为凭,卖方在接到上项买方的异议书后,必须在45天内答复。
  (五)如卖方不在此期限内答复,异议即为成立。倘买卖双方意见在75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应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买方不应由于对某种商品一批数量有异议而拒绝接收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各批数量,如卖方所发货物同合同规定不符时,除经买方国家商务参赞或买方书面同意按其他规定办理外,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退货运费、仓库保管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都由卖方负担。

八、 付款方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所发货物价款的支付,按照以下手续办理:卖方除向本国国家银行提出有关合同副本一份外,尚须在货物装运后十四天内向其国家银行提交下列单据:
  (一)发货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发货单内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包装、唛头和运输方法等。如果合同内关于供应这批货物的各项费用(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已有规定时,也可和货款开列在同一发货单内,但须分别注明。
  (二)运输单据:海上运输须附有全套空白背书的经船公司签字的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三份。铁路运输须附有加盖起运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或转运人发运证明书一份。航空运输须附有空运托运单副本一份。邮政运输须附有邮局收据一份。
  (三)货物重量明细单或装箱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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