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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1962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如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逾期或不能履行时,无论对于逾期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得向未履行合同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如水灾、火灾、旱灾、虫灾、疫病、地震、冰雹、封锁和战争)而阻碍了合同货物的制造或运输,则还没有交货的部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所规定交货期的延长,如机器设备交货期的延长超过60天优待日,其他货物超过30天优待日后,卖方应在向银行结算同时,向买方支付罚金。如遇第十三条所指定的不可抗力事故,或卖方发出交货通知书45天后并已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货物在港口存仓期间,卖方可免除罚金。罚金的计算,按迟交货物的价款规定如下:交货延误超过上述优待日后第一个四星期的罚金,每星期为3‰,自第五星期至第八星期为6‰,自第九个星期起为1%,但延期罚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8%。罚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迟交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得于迟交货物之日起,60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卖方申请迟交罚金。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况外,任何一方要求延期交货时,至迟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满前30天将建议以电报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表示拒绝或接受。如对方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答复,即认为建议已被接受。由于接受建议所引起的附加费用应由提出建议的一方负担。如延期交货已达成协议,卖方对于重新规定的交货期仍不遵守时,按第十四条关于罚金的规定办理,同时买方可同卖方进行撤销合同的协商。
  如果延期交货超过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期或根据本条所拟定的交货期时,双方应协商适当的新交货期或撤销合同。
  如卖方或买方要求提前交货时,要求的一方,至迟须在所要求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表示接受或拒绝。倘卖方在电报通知买方后30天内仍未收到买方答复,卖方可将该项货物发至合同规定的港口。

五、包装和标记

  第十六条 包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办理。如合同中对于包装无特别规定时,必须按照货物性质一般的装卸条件(包括换装在内),长途运输和其他特殊情况办理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完整和安全。如系海运,卖方还应保证买方取得清洁提单。
  第十七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一货物包件应有下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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