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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1962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第四条 货物的运输方法,由双方按照下列条件办理。
  (一)海上运输:
  甲、中国出口货,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中国海口仓面上交货;匈牙利出口货,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欧洲人民民主国家海口仓面上交货。
  乙、理仓、通风设备、垫板等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丙、按照合同在仓面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一切损坏和损失由买方负担。
  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负担的责任和损失,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负担。
  丁、本共同条件内所规定的提单分数的费用由卖方支付,超过规定分数的费用,由要求增发提单的一方支付。
  戊、买卖双方对装船费用负担的分配,按装货口岸国家的港口管理当局的规定办理。
  己、(子)因卖方未能按照双方所协议的时间、数量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品质的货物送至交货港口装运,而发生的延滞费和空仓费由卖方负担。如货物到达规定发货港口(参阅三章八款一、二项内容)部分货物未被买方船只接受时,卖方有权将该项货物存入仓库。其保管、风险和货物安全险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须负担该项货物送至船上的费用。
  (丑)因装船时间超过或少于港口管理当局所公布的港口装卸能力而发生的快装费或延滞费,则由买方代表同港口管理当局协商处理。
  庚、卖方应在货物装船离港后13天内,将下列单据以航空挂号信邮寄买方或应买方要求送交指定的运输机构:轮船提单副本二份、发货单副本二份、装箱单副本二份、品质检验证书副本二份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单据。
  辛、卖方总公司应在货物装船离港后四天内,将提单日期、装船地点、货物总重量和包装情况通知买方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二)铁路运输:
  甲、中国出口货在中苏国境或中蒙国境卖方到达车辆上交货。自中苏国境或中蒙国境卖方到达车辆上交货后,所有运输和换装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乙、匈牙利出口货在匈苏国境卖方到达车辆上交货。自匈苏国境卖方到达车辆上交货后,所有运输和换装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丙、货物的发运,都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理。
  丁、按照合同在中苏国境或中蒙国境或匈苏国境卖方到达车辆上交货后,所有货物的损坏和损失都由买方负担。买方应在发货站车辆上接货后办理货物保险。
  戊、卖方应保证随铁路运单正本附带下列单据:发货单副本三份、装箱单副本三份、品质检验证书副本一份。并另将上列单据副本各一份在发货后十天内,以航空挂号信邮寄买方。
  己、铁路运输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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