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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磋商的情况。在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情况下,该报告应说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不同组成部分的结论,及这些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委员会应努力在其结论中包括旨在促进实施第12条和第18条B节、《1979年宣言》以及本谅解的建议。在已经提交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措施的时间表的情况下,总理事会可建议如一成员遵守该时间表,则应被视为符合其GATT1994的义务。只要总理事会提出具体建议,则即应根据这些建议评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委员会未提出具体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记录在委员会中表达的不同意见。如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报告则应包含委员会中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关于是否需要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GATT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
  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
  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
  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
  特此协议如下: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
  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2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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