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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其他税费”记录在减让表中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但受第4款影响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所有成员保留随时对任何“其他税费”与此类义务的一致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6.就本谅解而言,应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7.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将有关减让表并入GATT1994的文件交存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之时,或在此后交存WTO总干事之时,减让表中遗漏的“其他税费”不得随后加入此表,而以低于适用之日的实行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得恢复至该水平,除非此类增加或变更在该文件交存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8.第2款中关于就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而言每项减让适用日期的决定应取代1980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适用日期的决定(BISD27册24页)。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第17条就该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为各成员规定了义务,这些活动需与GATT1994为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
  进一步注意到对于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各成员应遵守各自在GATT1994项下的义务;
  认识到本谅解不损害第17条规定的实质性纪律;
  特此协议如下:
  1.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进行审议:
  “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此项通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或最终供政府消费使用或为以上列明的一企业使用而非为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而进口的产品。
  2.每一成员应就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对各自的政策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谅解的规定。在进行此类审议时,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依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卷(BISD9册184至185页)作出,无论进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方理解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4.任何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反向通知,以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审议,并同时通知有关成员。
  5.应设立一工作组,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议通知和反向通知。按照此审议,并在不损害第17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就通知是否适当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提出建议。工作组还应按照收到的通知,审议上述国营贸易问卷是否适当及根据第1款作出的国营贸易通知的范围是否适当。它还应制定一份例示清单,表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类型,及这些企业从事的可能与第17条的目的有关的活动类型。各方理解,秘书处将向工作组提供一份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总体背景文件。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工作组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召开会议,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作组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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