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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iii)GATT1994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3.(a)GATT1994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一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1947缔约方之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b)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
  (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免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一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
  (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
  (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为保证第2条第1款(b)项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该条款中所指的对约束税号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和水平,应记录在GATT1994所附减让表适用的税号中。各方理解,该项记录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就第2条而言,约束“其他税费”的日期应为1994年4月15日。因此,“其他税费”应以该日期实施的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在随后每一次有关减让的重新谈判或有关一项新的减让的谈判中,所涉税号的适用日期应成为该项新的减让并入有关减让表的日期。但是,据以将有关任何特定税号的减让首次并入GATT1947或GATT1994的文件的日期,也应继续记录在活页减让表第6栏中。
  3.对于所有约束关税均应记录“其他税费”。
  4.如一税号以往为一减让的对象,则记录在有关减让表中的“其他税费”的水平不得高于该项减让首次并入该减让表之时所获得的水平。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3年内,或在将所涉减让表并入GATT1994的文件交存WTO总干事之日后3年内,如此日期迟于前一日期,任何成员均可以在所涉税号最初约束之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或以任何“其他税费”的记录水平与以往约束水平的一致性为由,对一“其他税费”的存在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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