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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ii)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
  (iii)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以及
  (iv)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3.8 对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损害威胁的情况,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特别慎重。
  第4条 国内产业的定义
  4.1 就本协定而言,“国内产业”一词应解释为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除非:
  (i)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注11(注11:就本款而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生产者方可被视为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a)他们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b)他们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者控制;或(c)他们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一第三者,但应有理由相信或怀疑此种关系的后果是使有关生产者的行为不同于无关联的生产者。就本款而言,如一方在法律上或经营上处于限制或指导另一方的地位,即前者应被视为控制后者。)),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
  (ii)在特殊情况下,对所涉生产,一成员的领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在下述条件下,每一市场中的生产者均可被视为一独立产业:(a)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且(b)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在此种情况下,则可认为存在损害,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孤立市场,且只要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
  4.2 如国内产业被解释为指某一地区的生产者,即按第1款(ii)项规定的市场,则反倾销税只能对供该地区最终消费的所涉产品征收(注12(注12:本协定所使用的“征收”应指最终或最后的合法课税或征收关税或国内税。))。如进口成员的宪法性法律不允许以此为基础征收反倾销税,则进口成员只能在下列条件下方可征收反倾销税而不受限制:(a)应给予出口商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的机会或按照第8条作出保证,而出口商未能迅速在此方面作出保证,且(b)此类反倾销税不能仅对供应所涉地区的特定生产者的产品征收。
  4.3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根据GATT 1994第24条第8款(a)项达到具有单一统一市场特征的一体化水平,则整个一体化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第1款所指的国内产业。
  4.4 第3条第6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
  第5条 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
  5.1 除第6款的规定外,确定任何被指控的倾销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
  5.2 第1款下的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a)倾销,(b)属由本协定解释的GATT 1994第6条范围内的损害,以及(c)倾销进口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缺乏有关证据的简单断言不能被视为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关于下列内容的信息:
  (i)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人提供的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如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书面申请,则申请应通过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并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此类生产者所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ii)对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所涉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名称、每一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所涉产品的人员名单;
  (iii)所涉产品销售供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关于该产品自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销售价格的信息,或关于该产品推定价格的信息),出口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该产品首次转售给进口成员领土内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信息;
  (iv)被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例如第3条第2款和第4款中所列的因素和指标。
  5.3 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
  5.4 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支持或反对程度(注13(注13:在分割的产业涉及数量巨大的生产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技术确定支持和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发起调查。(注14(注14:各成员意识到,在某些成员的领土内同类产品,国内生产者的雇员或这些雇员的代表可提出或支持申请根据第1款进行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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