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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太平洋地区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太平洋地区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0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太平洋地区经济进程的持续发展对该地区的经济体,特别是对发展中的经济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具有深远的意义。
  鉴此,双方一致认为,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有必要坚持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在太平洋区域内的经济合作,以保持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区域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强调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一、在双方负责亚太经合组织(APEC)、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和太平洋盆地经济合作理事会(PBEC)事务的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对话渠道,交流信息,增强共识。
  二、在PECC和PBEC中,以及在厄瓜多尔加入APEC后,加强具体领域的经济合作,相互支持,最大限度地协调行动。
  三、双方注意到,APEC是太平洋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双方商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尽最大的努力,在APEC做出解除冻结吸收新成员的决定时,促使APEC优先考虑厄瓜多尔共和国的申请;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APEC高官和厄瓜多尔负责亚太事务的官员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不定期的对话机制;
  (三)中国积极支持厄瓜多尔参与APEC有关专业工作组的活动。
  四、根据第一条所达成的共识,双方将开始建立以下相互支持的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
  (一)加强双方负责PECC和PBEC官员的相互交流;
  (二)组织或举办各种形式的经济论坛或研讨会。
  五、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如在有效期终止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有效期内,双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则于另一方收到一方通知六个月后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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