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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

  双方认识到,就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地区和多边贸易问题经常进行高层磋商以及寻求尽可能协调政策立场和做法很重要。双方将就这些问题经常举行两国合适的高级官员级别的对话。
  第五条 双方将在贸易方面加强对话,包括贸易救济措施,以便在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上给予对方公平待遇。
  第六条 双方认识到,影响两国贸易与投资的所有中央政府措施均应以合理、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对另一国就这些措施提出的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以交流信息。
  第七条 对两国中一国与第三国(或多个国家)有贸易或投资优惠待遇安排的协议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以交流信息和看法。
  第八条 作为建立两国间更强大经贸关系愿望的表示,中澳将联合进行有关可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可行性研究(详见附件二)。该研究将于2005年10月31日前结束。
  澳大利亚承认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于联合可行性研究期间不适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款。认识到澳大利亚和中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谈判,双方将考虑可行性研究的结论,并且只有在澳方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才能共同做出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决定。
  第九条 双方将在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框架下建立一个“贸易和投资联合委员会”,审查执行此框架的进展并向两国部长报告。
  联合委员会由两国代表组成,并由中澳两国适当的高级别官员联合担任主席。
  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将就具体的贸易或投资问题组织磋商,并可设立工作组。
  第十条 本框架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它将在五年期间一直有效,并将在之后的五年期继续有效,除非在一个五年期结束前半年一方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在该五年期结束时终止本框架。
  本框架和附件的中英文同等作准。
  本框架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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